侵权!网络版权侵权! - 每日网络新闻 - 徐远明

(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63 次) 时间:2000-12-07 15:26:28 来源:徐远明 (xuyuanming) 原创-IT

侵权!网络版权侵权!

侵权案件突然猛增起来。让我们按照网络人的时髦办法进行分类吧:
B2B侵权案,机构对机构的侵权,这是网络版权侵权案最典型的一种:11月21日,《赛迪诉ENET硅谷动力“抄袭”案》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。无独有偶,同在这天,台湾一家名为“数位家族咨询网”的网站声称,要起诉雅虎中国。这家公司的律师代表表示,雅虎中国网站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这家网站上的内容。 在稍早的时候,两个东方网之争,广州时代财富公司的上网指南网站(goEway.com)起诉佛山市拓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eceyes.com网站,CHINABYTE告天极抄袭,B2B侵权案可谓比比皆是。
B2C侵权案,机构对个人的侵权,典型案件如今年10月下旬孙光海(笔名“彼阳”)起诉新浪案。原来,彼阳的文章《263侵权案:三方现身讨说法》3月份在天极网站发表。7月25日,新浪网网站在文教频道的专题中刊登了该文但署名为“来稿”,因此,“彼阳”一纸诉状将新浪告上法庭。最终该案以新浪赔偿原告损失并在新浪网上发表《致歉声明》而和解告终。继“彼阳告新浪案”后,11月20日筹建成立的反盗稿沙龙和其他人员正在酝酿全面反击B2C侵权。
C2B侵权案,个人对机构的侵权,这也是较多出现而又未引起众人注意的一类侵权行为。1998年9月,《大学生》杂志社编辑出版了《大学生》杂志特刊《考研胜经》,其中汇编了179篇文章。1999年8月,李翔未经《大学生》杂志社的许可,亦未指明所载内容的出处和向相关作者支付报酬,即将《考研胜经》中的137篇文章上载其个人网站“复习指导”栏目内。11月28日法院判决李翔不得未经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载与《考研胜经》选材、编排相同的内容;在“首都在线263”个人主页频道的首页上发表致歉声明;赔偿《大学生》杂志社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。
当然,除了B2B、B2C、C2B侵权之外,还有其他更为复杂的侵权方式,但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的结果告诉我们,网络自由侵权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矣。